复旦大学工会财务稽核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4-06-20  [ 阅读:次  |  编辑作者: ]

复旦大学工会财务稽核管理细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

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工会对财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会财务工作实际情况,设会计、出纳两个岗位,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工会财务工作正常、规范运行。

二、出纳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单封面,并按规

定签章,递交会计审核。

三、会计人员对记帐凭证的填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

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复核处盖章。

四、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总帐和

明细帐。登记会计帐簿时,须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相关资料逐项按工会会计制定设置的科目正确填写入帐,并经常进行对帐,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五、会计人员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须相互一致。

六、会计须将审核无误的会计报表报单位负责人、经费审核委

员会审核。单位负责人对报送财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七、会计人员须每月对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借款)清理一次。

首先核对开户银行和本单位双方存款余额是否一致,同时查清银行存(借)款的收、付、存业务中有无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及有无违纪问题。

八、签发支票的印章须妥善保管。会计保管私章,出纳保管财

务专用章,相互制约,各负其责。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上海市教育工会及财政相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中国教育工会复旦大学委员会

○○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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