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工会妇委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9  [ 阅读:次  |  编辑作者: ]

复旦大学工会、妇委会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复旦大学档案工作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档案工作是工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应纳入常规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对有关文件都有使用保管的职责,并于次年2月前将年度文件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条 校工会指定一位专职副主席分管档案工作,并委派专人管理,负责对文件材料的保管、分类、整理、归档。

第三条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工作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收、发文电,上级有关工会工作的文件,工会工作计划、报告、决定、重要通知、总结、统计、请示、批复等文件材料,教代会有关文件材料,会员名册,重大活动照片档案及文字说明材料、光盘等,财务室有关业务资料作为自管档案包括记账凭证、月报表总账、明细账、预决算报表、校内预算编制报告,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四条 校工会专门建立收、发文登记本,对来往文件登记在案,以便查阅。

第五条 收、发文立卷原则。根据收、发文单位分类立卷,包括:上海市教育工会文件、学校及职能部处文件、部门工会报告及其批复、兄弟院校往来函件等五类。分年度归档。

第六条 校工会对发文的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

第七条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经鉴定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经分管主席审查批准后,按程序进行档案销毁。

第八条 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安全。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工会机关。

第十条本办法经校工会主席会议通过后执行,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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