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章程
发布时间:2014-06-19  [ 阅读:次  |  编辑作者: ]

复旦大学工会教职工社团章程

  为了丰富广大教职工的校园业余文化生活,推动我校教职工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校工会大力倡导各类教职工文体社团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规范教职工社团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校工会指定一位专职副主席分管教职工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工作。校工会具有指导、协调各社团正常开展活动的义务,同时也具有监督、管理各社团的权力。

  第一条 校工会文艺部全面负责文艺类社团的协调、监督工作;校工会体育部全面负责体育类社团的协调、监督工作。届期5年。

  第二条 社团采用团长负责制,设团长、副团长,由社团会员选举并经校工会审批产生或由校工会任命产生。

  第三条 社团组团人数不得少于10人,且在职教职工人数须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条 各社团应根据自身特点成立组织,选举负责人,制定章程,并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组队代表校工会进行对外交流或参加比赛活动。

第二章 社团负责人

  第五条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由年龄在6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社团会员担任,社团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名誉团长或顾问;

  (三)有符合本社团的特长或爱好;

  (四)热心社团工作,热情为社团会员服务。

  第六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全面负责社团日常管理事务,做好社团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

  (二)组织实施诸如比赛、演出等较大规模的活动;

  (三)对申请加入社团的会员进行审批;

  (四)组织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活动;

  (五)负责对校工会添置给本社团的乐器、道具等设备的管理;

  (六)做好年度计划与总结工作,对校工会负责。

第三章 社团会员

  第七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本章程,均可参加社团。

  第八条 工会会员加入社团,须本人自愿申请,经其所欲加入社团的审核批准,即可成为社团会员。社团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 社团会员年龄原则上限制在6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社团活动。

  第十条 每位社团会员只能申请参加一至两个社团。

  第十一条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所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 对所在社团的工作及其负责人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校工会反映所在社团情况的权利;

  (三) 有权参加所在社团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社团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四)享有退团自由。

  第十二条社团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校工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 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加社团活动;

  (三) 社团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或不适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会员,应谨慎行事,以免发生意外;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 社团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社团会员交纳的团费;

  (二) 校工会下拨的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一) 所有经费只限于社团开展活动;

  (二) 坚持厉行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 社团负责人每年必须做好经费使用的预决算报告;

  (二) 社团负责人主管本社团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三) 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须报校工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否则无效;

  (四) 经费的使用须按会计制度和财务要求建立明细帐目,适时向社团会员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04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复旦大学工会。

中国教育工会复旦大学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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